三月新法规 多项涉民生
 

    马上要进入20143月份了,3月是春意萌动、万物复苏的季节。3月起,将有一批国家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实施,记者选择其中紧贴百姓日常生产生活的几项法规进行了梳理,择其要点向读者做些提示,以方便您的生产生活。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施日期:

    2014315日起

    法规提要:

    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泄露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143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新法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商品“三包”7日不再是硬约束

    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质量的有效措施。新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缺陷商品,消费者不再“举证难”

    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维权难,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新法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规名称: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实施日期:

    201431日起

    法规提要:“降低PM2.5浓度”为防治重点

    针对细颗粒物(PM2.5)污染突出的实际,条例明确北京大气污染控制目标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在治理措施上,实现由单纯的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设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专章,并明确控制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在管理手段上,实现多措并举,加强处罚等经济惩罚手段。在法律责任上,40条的篇幅细化了处罚力度。

    焚烧秸秆树叶枯草 可处罚款二百元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名称: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

    2014315日起

    法规提要:

    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这一《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提前3个月公示

    对于双方不见面的交易,《办法》明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目前,很多网络交易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工商总局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至少要提前3个月公示。

    法规名称:

    《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

    201431日起

    法规提要:

    泄露客户信息最高罚3

    《办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快递企业设置了诸多规范。首先,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办法》规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的,由邮政部门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的,由邮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名称: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

    201431日起

    法规提要:

    发现文物后不保护将受处罚

    《办法》规定,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部门。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备文物保护预案,文物部门处1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请、安排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发现文物后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部门的,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应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如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部门举报,文物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属实,为查处破坏地下文物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市和区县文物部门应给予奖励。

    农村生产生活中发现文物要保护

《办法》还要求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记者刘百春整理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