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实施。届时,消费者在哪些方面的维权将获得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昨天,市一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了本市消费者维权案件的突出特点,并指出了“消法”修改后对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影响。
记者选出其中京郊消费者较为常见的问题,进行案例剖析,以期引起您的关注,一旦遇到相应纠纷,可依例维权。
明知有缺陷还卖
双倍赔偿受害人
随着本市对产品安全管理的不断增强,劣质商品或存在缺陷的商品越来越难以在市场上生存。但在远郊区县,特别是一些农村大集上,市场监管相对薄弱,个别商贩以低价招揽顾客,明知一些商品存在缺陷,却依然出售给来赶集的村民,导致近年来此类消费纠纷不断发生,侵害了百姓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一中院的法官提醒村民,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其中,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老张平时吃饭喜欢喝点啤酒,常常去家附近的小卖部买啤酒。一次,老张在喝啤酒时,刚一开瓶,玻璃酒瓶突然发生爆炸,不仅严重炸伤了老张的手,四溅的玻璃渣还把老张身上划出不少血口。事后,老张将小卖部店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新‘消法’实施后,如果消费者再遇到老张这样的情况,除了索赔医药费等损失外,还可以索要惩罚性赔偿。”法官说,惩罚性赔偿是此次新“消法”新增的一项赔偿。有关部门经过调研发现,因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也会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付出的成本太高,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使得经营者违法的成本低,导致消费类纠纷频发。
另外,法官特别提醒消费者,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您有权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是所受损失的数额,而非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数额。如果拿老张这个案子为例的话,这意味着,老张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可以是其购买啤酒、医药费等损失总和的两倍以下。
耐用商品有瑕疵
举证责任卖家担
随着京郊农村家庭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不少人家购置了计算机、汽车等商品。可这些商品一旦发生故障,到底是否是因为商品有瑕疵,责任该不该由商家承担,消费者却难以举证。举证难,成为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重要原因。
2012年2月17日,老杨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4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A6L轿车。购车后第七天,老杨发现汽车的变速箱仪表盘出现故障,后又发现空调不冷,于是找到该汽车销售公司交涉,要求对方给自己换新车或退车赔偿,该汽车销售公司都没同意。无奈之下,老杨找到镇司法所求助。可这到底是不是因为车辆本身就有的毛病,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没法确定,只好建议老杨先去做鉴定。当年5月9日至14日,老杨花3500元委托一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车况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车与新车车况不符。拿到鉴定结论书后,老杨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到法院。
法官指出,在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遇到和老杨一样的问题时,不用再自己费心花钱去找专业机构鉴定了,因为举证的责任变为由经营者承担。按照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这个案子需要由汽车销售公司负责证明老杨主张的“瑕疵”并非真实瑕疵,还要证明轿车在销售时不存在该瑕疵,且该瑕疵是在销售后非因经营者原因造成的。
原来的“消法”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消费者要证明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需要自己举证,但这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较为困难。尤其是针对大型、精密、高技术含量的商品,鉴定机构往往集中在城区,远郊消费者如果要举证,就要花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城里的专业机构做鉴定,更给维权增加了难度。
买了明星代言品
受损害可告明星
近年来,随着保健意识的不断提高,手头日渐宽裕的京郊农民也开始乐于购买一些保健食品。与此同时,令人惊心的是,近三年,仅一中院辖区各基层法院审理的147件食品安全类案件中,就有一半是涉及保健食品的,而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案占9成。
保健品不比一般食品,太过专业的说明,大部分普通消费者看不懂,他们更加习惯于看广告买保健品,不少农村消费者更是习惯“看脸买东西”,喜欢购买有明星代言的保健品。
家住海淀区的老陈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某品牌的保健食品代言,该明星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于是,老陈于2011年3月在某公司购买该品牌的保健品20盒,共支付人民币3208元。没想到,老陈吃了这些保健品后,不仅没收到明星所宣传的良好效果,反而出现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住院治疗花费了2573元。事后,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为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
这件案子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前,按当时的法律规定,老陈只能向销售保健品的公司索赔治疗费2573元,以及购买保健品价款的10倍赔偿,不能找代言保健品的明星索赔。
但在3月15日以后,如果消费者再遇到这类情况,还可以向代言这一产品的明星索赔。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尽管新“消法”增加了不少法条,更加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消费者在购物时,仍要注意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不要只看广告就买东西;购买商品时,检查商品的标签内容;到正规的商家购买,尽量不要在游商小贩处购买商品;保存好购物小票或发票,切记不要购买“三无”产品。
高珊珊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