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田(化名)前阵子被公司辞退,拿到了3万元经济补偿金。但小张算了算,自己在公司干了四年多,月薪也达到8000元,补偿金怎么也不止这个数。于是,他找到公司财务部去问,结果得到的答复是“其余部分已上了个人所得税”。小张觉得这其中必有问题,于是向顺义区“1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小张入职四年零七个月,月薪8000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可知小张的经济补偿金应为五个月的工资,即为4万元。对于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上缴所得税问题,律师介绍说,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统计局6月份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521元,也就意味着目前在北京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个税免征数额应为208563元,而张某应得的4万元经济补偿金,未超过免征金额,不应该被“征税”,所以其公司的说法显然不对。律师建议小张可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
王春光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