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辞退员工需承担赔偿责任
 

    小赵大学毕业,便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但需试用3个月。工作期间,小赵表现积极,勤勤恳恳,业务成绩还不错。可就在试用期快到的时候,小赵却突然被公司辞掉了,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其不能胜任工作”。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全家都指望小赵上班养家,无奈之下,他找到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

    援助中心很快受理了小赵的案件,代理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取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需要证明试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小赵符合其劳动合同所列的工作条件,当初公司招聘时也并未告知其他业务考核条件,而且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日常业绩来看,也无法说明小赵不能胜任工作。在没有其他理由证明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辞退小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考虑到小赵工作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赔偿金大致相当于1个月工资。据此,律师代理小赵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最终裁定该房产中介公司向小赵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0元,该公司未提出异议。

王春光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