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进城工作、生活,许多初为父母的年轻人面临孩子无人照看的窘境,不得不选择月嫂、保姆照顾婴幼儿。单独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使本已紧俏的家政服务,特别是家政保姆行业更加火热。然而,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家政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件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和痛苦。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避免类似案件发生,二中院日前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并对未成年人家长作出有益提示,希望家长在雇佣保姆前做好功课。
案例
保姆过失孩子受伤
家政公司被判担责
2012年7月28日,小强的母亲经人介绍与北京一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员于某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家政服务合同,并支付了840元服务费。家政公司派育儿嫂于某于当年8月8日开始到小强家工作。
10月6日上午,小强母亲及父亲外出办事,恰逢小强的姥姥下楼迎接客人,于某独自在家照顾小强时,不慎将小强头部碰到桌角。怕受到责怪,于某并未将此事及时告知小强家人。
在此后的几天中,小强时常哭闹,不爱吃奶,精神状态也不好。10月9日,小强母亲及姥姥发现小强的头部有些异常,便带小强到医院就诊。经CT诊断,小强头部左侧顶骨骨折,左顶部头皮血肿,左顶部硬膜外及硬膜下出血。此时,于某才向小强母亲及姥姥道出实情。
小强母亲认为,新生婴儿头部受伤后的头三天为危险期,三天之内可以通过观察治疗,及时发现、控制危险的发生。让小强家人气愤和不能接受的是,因于某的疏忽大意及贪图一己之利而置小强的安危于不顾,以至于小强头部磕伤后,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度过了三天的危险期,也正因此,小强很可能错过了最佳治疗期。
此后,小强家人四处求医咨询,得到的答复均是小强因此次头部的外力创伤,不排除相关不良后果及后遗症的发生。小强母亲在怀小强之前的两年多被诊断为多囊卵巢,怀孕困难,经过不断治疗,于2011年终于怀孕,2012年6月13日在医院剖宫产下小强,且小强为家中三代中唯一的男孩。此次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小强的身体造成创伤,更给健康成长留下隐患,也给小强家人带来莫大的精神压力。为此,小强母亲代小强诉讼到法院,要求家政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957元,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家政公司称,公司与于某之间仅是中间服务关系,公司并不是用人单位,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公司与小强签订服务合同,介绍于某到小强家提供家政服务,仅仅起到了中介的作用,于某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于某则称,出事时她在卫生间,出来后听到小强在地上哇哇大哭。她认为小强的摔伤与她和孩子的姥姥交接出了问题有很大关系,小强的姥姥也应承担责任。她只同意赔偿部分医疗费。小强母亲已经扣除了她一个月的工资,已经是对她的惩罚,因此不同意小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于某在看护小强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小强头部撞到五屉柜柜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于某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赔偿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承担。法院于2013年3月作出判决,家政服务公司给付小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475元。
一审判决后,家政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依法确定的赔偿义务人、确定及酌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均属适当,应予维持。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事发具体情况难查清
记者日前从市二中院了解到,2009年至2013年间,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家政保姆致未成年人伤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去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占五年收案总量的40%。据统计,九成伤害事故发生在双职工家庭中,超八成的伤害事故发生在未成年人与保姆独处期间,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
在案件审理中,关于事发经过往往只有保姆单方陈述,一般没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一些保姆否认曾发生事故,造成案件事实较难查清。如在一起雇主与家政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张阿姨独自在雇主家照顾婴儿小玲,抱其玩“举高高”游戏,不慎使小玲脚部受伤。在诉讼中,家政公司和张阿姨拒不承认曾摔伤小玲,最终小玲父母提交了与张阿姨的谈话录音,才还原了案件事实。
市二中院少年庭副庭长张春燕指出,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避免让未成年人与保姆独处,如条件允许,“老人看保姆、保姆看孩子”的模式相对理想。
建议
与家政公司签正式合同
张春燕建议,家长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信誉高、口碑好的正规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审查公司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等,并详细了解家政保姆与公司之间的隶属和管理关系。雇主应与家政公司签订正式家政服务合同,首先审查合同主体,看是双方合同还是三方合同。从司法实践来看,家政公司与雇主、保姆签订三方合同的现象较普遍,发生纠纷后,家政公司一般会主张自己仅为雇主和保姆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与家政公司两方签订合同,可避免家政公司推卸责任的情况。
此外,家长应审查合同内容,注意自身权利义务及家政公司所承担的义务,防止家政公司通过合同条款将其置于中介位置,规避责任;遇条款写明“家政公司仅介绍保姆到雇主家提供家政服务,如发生损失由雇主和保姆承担各自责任”等类似内容时应格外警惕。
家政公司拒赔较普遍
“事故发生后,家政公司拒赔现象较普遍。”张春燕介绍说,在诉讼中,近九成家政公司或坚称保姆未造成伤害,或坚称与保姆不存在隶属关系,仅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以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家政公司往往与雇主签订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弱化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在合同中写明:“保姆造成雇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姆自己负责赔偿”,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案件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家政保姆多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其经济条件、赔偿能力相对有限,往往难以满足家长提出的索赔要求。家长在面对孩子受伤事实时,往往情绪激动,较难理智看待相关问题。事故发生后,约三成家政保姆不辞而别,加之家政公司不配合、不赔偿的态度,案件调解易陷入僵局。
京郊日报记者刘百春 通讯员王要勤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