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 子孙都有义务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02亿,随之而来的是涉及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老年人赡养问题越发受到人们的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二个老年节来临之际,房山区法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老年人赡养纠纷中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和法律问题,为预防和化解老年人赡养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支招。

    靠老养老

    老有所养如何实现?

    案例:

    张老太今年87岁,育有三子一女,老伴儿去世后张老太一直独自居住。随着岁数的增大,张老太感觉日常做饭等行为均难以自行完成了,看到周围有的老人住进了敬老院,自己也想去住,可是三个儿子都反对,谁也不愿意出钱。张老太委托女儿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三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三个儿子中最大的67岁,最小的也已经61岁了,三个儿子均表示自己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基本靠各自的子女赡养。经过调解,三个儿子表示愿意轮流将张老太接到家中赡养。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提高,长寿老人越来越多,目前很多年过六旬的老人仍要承担赡养义务,而这些老人有的已经退休,身体患有各种疾病,本身还需要自己的子女进行赡养,在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时力不从心。对于此类情形,老年人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直接要求自己的孙辈承担赡养义务。

    精神赡养

    天伦之乐如何保障?

    案例:

    王大爷今年69岁,居住在房山区偏远农村,儿子在北京市里上班,经常几个月也不回来。看到村里其他老人儿孙绕膝的情形,王大爷很是羡慕。今年7月,老人将儿子诉至法院,不仅要求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还要求儿子每个月回村看望自己一次。接到法院传票后,儿子大感意外,表示自己逢年过节都会自觉给父亲送上养老费,只是因为平时工作忙,再加上居住较远,来往不便,有时会疏于探望。法官将王大爷的诉求、产生矛盾的原因向其进行了说明,并详细解释了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子女在精神赡养方面的义务。王大爷的儿子当场向王大爷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以后每月至少探望父亲三次。双方达成和解,王大爷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老年人在物质方面实现了“老有所养”,对于子女、孙辈的精神慰藉需求也随之日益凸显。随着社会的更加开放、人口流动性的加剧,全部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传统家庭模式被进一步打破,更多的年轻人可能工作生活在与父母不同的城市,“空巢老人”的比例越来越高,导致老年人精神孤独,无法享受天伦之乐。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而现有的休假、探亲制度则没有与时俱进,比如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明确: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而这种探亲假还不包括探望公婆、岳父母,这种假期的规定对于很多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而言显然是不够的。因此,需要党和政府及全社会来共同努力,建立起更加合理、完善的能够满足老年人精神赡养基本需求的假期制度。

    老年再婚

    岂能作为拒绝赡养理由!

    案例:

    金先生今年67岁,妻子去世已经六年,儿女们都已经成家了,平时因为工作繁忙都很少回家,退休之后的金先生一个人生活总感到孤单,因此有了再婚的想法。经他人介绍,金先生认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单身的王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俩人彼此都很满意,于是决定结婚。可金先生的儿女却表示了强烈的反对,他们向老人下了最后通牒,只要老人再婚,他们就再不上门,且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孩子们的决定让老人非常伤心,他坚持按照自己的意愿与王女士组成了家庭,并领取了结婚证。

    结婚一年后,金先生突然生病,需要住院治疗,但金先生的退休金每月不足2000元,再婚的老伴儿没有收入,二人生活陷入困境。于是,金先生要求儿女们支付医疗费,却遭到拒绝。最后,金先生只得将儿女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婚姻自由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很多老年人也选择再次组建家庭,从而让自己生活更舒心一些,感情上不再那么孤单,但是很多子女往往因为自己的面子、担心财产分配等问题而反对老人再婚。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所以,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冒名诉讼

    更好赡养还是侵犯权利?

    案例:

    刘老太今年86岁,育有四子二女。今年3月刘老太将其中的三子二女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开庭时未被列为被告的小儿子赵某,作为刘老太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席上的三子二女均对本次诉讼是否为刘老太本人真实意愿提出质疑,因为母亲之前一直住在养老院中,所有费用是子女们平均分摊的,现在母亲已被赵某接走,他们表示怀疑是赵某冒用母亲名义私自提起的诉讼。

    经法院核实,刘老太因年事已高,瘫痪在床,失去与人的交流能力,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立案当日,赵某拿着母亲的手,在其食指上抹上油墨后在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按了手印,持刘老太的身份证到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制裁,最终对其进行训诫,并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到法院打官司解决问题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但是也开始有一些人想要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达到违法的目的。一些人冒用父母的名义提起赡养纠纷的诉讼,往往是为以后多占有父母的财产做铺垫,或者是为了以老人名义对其他兄弟姐妹进行讹诈,都将引发较为严重的家庭矛盾,严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造成严重妨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卢涛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