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钱某向朋友赵某借款20万元,双方立下借款字据,写明一年后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可是2012年5月借款到期时,钱某并未还款。直到今年6月份,赵某找到钱某,钱某说需再缓一周,并在借款字据上重新写了一个还款日期,即2014年6月15日。然而,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钱某仍未还款。赵某表示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钱某说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赵某于是拨打了148法律热线,就此事进行咨询。
接线律师解答说,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诉讼时效过期,并不意味着民事实体权利的消灭,而是丧失了请求法院给予保护的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法律仍然视其为有效。此外,最高法也有相关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6日开始计算,2014年6月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因为钱某并未否认这笔借款,同时与赵某重新约定了还款日期,则视为建立了新的借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4年6月15日,该日期届满时钱某没有还钱,则赵某可以自该日起2年内,依据新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履行债务,而且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王春光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