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

 

作者     崔亚东著

出版社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2-1

ISBN 978750355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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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导读

◎ 群体性事件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事物,要研究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基本规律、特征,提高领导干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防止本领“恐慌”、事到临头无对策。

◎ 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目标,要站在群众立场上思考和说话,要善用群众工作方法来解决问题,要带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要把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 处置群体性事件是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

◎ 群体性事件不是群众事件,不能简单将其作为群众闹事事件来对待。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因利益冲突或矛盾纠纷而起,背后总是连着利益、关系民生。不能把事件的处置与维护群众的利益对立起来。

◎ 群体性事件大都会经历“萌芽→酝酿→发生→发展→恶化→结束”的过程。因此,只要在“萌芽、酝酿”阶段把矛盾化解,就可以防止事件的发生。

◎ 群体性事件看似发生在社会管理的末端,而源头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端,因此抓源头治理更为重要。

◎ 预防为主是危机管理的根本原则,也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则。群体性事件的前期预防比后期处置更重要。

◎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第一要务是控制事态的升级、恶化,而非解决具体问题;第一目标是避免最坏的结果,而非追求最佳效果。

◎ 处置群体性事件,法律是准绳,政策是依据,不能突破法律、政策的底线。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 群体性事件的初始阶段,现场处置应及时清除引发人们围观的“诱源”,有效消除“诱因”。

◎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得再完善,预案本身也不能自动发挥作用,因此应加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与演练,防止预警机制不预警、应急机制不应急,纸上谈兵。

◎ 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法制保障不足,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纳入法制化轨道。

◎ 我们已进入新媒体、自媒体时代,重大事件发生后,瞒、捂、堵都是行不通的。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公开所发生的所有事件,及时、主动、准确地发布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和媒体的关注,以真相引导舆论。

◎“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会治理的创新。

◎ 失效的社会治理是社会矛盾转化为不稳定的催化剂。

◎ 现代社会治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把对人的服务和管理放在首位;更加注重科学性,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加注重公共性,强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更加注重系统性,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注重社会的长治久安;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实现良性循环;更加注重依法治理,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应以法治做保障,依法治理社会。因此,社会治理是一种善治,应成为现代社会国家最为重要的治理形式。

作者简介

崔亚东,汉族,1954年12月出生,河北蠡县人。1969年12月入伍,1974年3月入警,曾任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干事、政治处副主任、五处副处长、收容审查所所长,合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厅长;2006年11月,任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2013年4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