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3年“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市级奖励资金工作事项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工作,确保市政府压减燃煤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北京市2013年“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拨市级资金
各区县按照“五个一批”总体要求落实减煤换煤工作,2013年,市财政将根据区县“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年度任务和计划工作量,对核定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的70%实行预拨,并在下一年度进行清算。
二、关于无烟煤炉具及高效节能电取暖设备采购
各区县政府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农村住户无烟煤炉具、高效节能电取暖设备购置工作,采购方式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
(一)补贴范围。本市农村居住并且在当地派出所有户籍登记的住户;村委会或农村地区居委会,须由当地乡镇或街道出具证明。
(二)补助标准。市财政将按照无烟煤炉具及电取暖设备实际购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并以指导价格作为补助基数上限,每户(单位)限补助一台。2013年采购指导价格为:无烟煤炉具2100元/台、电取暖设备6600元/台(套)。
三、有关要求
(一)区县新农办、财政局在10月31日前联合上报本区县年度工作方案(包括计划压减劣质燃煤使用量、无烟煤炉具、电取暖设备购置数量等,时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市财政局将依据市新农办审核意见,核定并下达预拨资金。
(二)各区县要落实本级配套政策,组织好本地区住户无烟煤炉具、电取暖设备购置补助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统筹用好市级财政资金,全面组织开展“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工作。
(三)2014年5月31日前,各区县新农办、财政局提交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联合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