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区空港街道司法所受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小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年轻保安,2014年3月份被公司劳务派遣到一家企业负责保安工作。一天晚上,小张在单位院内巡逻时发现一个形迹可疑的人,便大喝一声上前追赶,谁知在冲出大门时,不慎撞倒了骑自行车路过的老人李某。老李被送入医院后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医疗费花了5000多元。事后,老李先后找到该企业和保安公司,都未能获得赔偿。到底谁该对此事负责,怎样赔偿才合理合法?老李找到空港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
调解人员结合案情进行法律分析,指出本案涉及三层法律关系,一是保安公司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是保安公司与企业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三是小张致人受伤的侵权责任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小张追赶可疑人员的行为属于履行保安职务,由此造成他人损害应依照本法规定处理。首先由接受派遣的用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看保安公司对损害的产生是否存在过错,而这一过错主要指人员选任工作是否尽职,经调查询问保安公司并没有过错,所以责任还是应该由小张提供保安服务的企业来承担。司法所提出调解建议,即企业承担李大爷的医疗费等损失,小张虽然是直接侵权人,但由于本身是执行工作造成的侵害,且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企业接受了调解,当天便给付了赔偿款。
王春光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