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顺义的张宇(化名)是一名年轻的驴友,平日常与其他驴友相约去登山野营,可不久前的一次出游却给自己惹来一场官司。去年十一假期,张宇在某驴友论坛发起了野长城探险游的号召,最终有四人参加。张宇事先与众人商量了出发时间、路线、行程等事宜,最终选定了箭扣长城一段“无人区”。出游当天原本玩得很开心,可谁料一位驴友在攀爬当中不慎摔伤,后被送入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前后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事后,张宇和同行人多次看望受伤者,可近日却得知受伤者要向其讨要损害赔偿,声称不赔偿就打官司。张宇一时不知所措,来到北京盛堂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盛乃龙律师对此案进行了分析。张宇的号召帖文有风险提示,并明示自愿参加、自担风险,不具商业性质。可见此次活动属于群众性活动,参与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活动风险应有基本认知且承担相应责任。但张宇作为活动发起人,与其他人相比承担的义务要更多。《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规定,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据此可知,张宇要承担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可预见的风险提示、必要的安全防范、合理范围的救助义务等。
盛乃龙律师说,结合侵权法相关法律原则,活动参与者一旦受伤向张宇追责,需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提供三项主要证据,一是有损害结果,二是对方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有过错,三是过错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律师认为张宇尽到了必要的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责任,当然具体还要看对方举证情况来定。
律师提醒市民今后参与或组织此类活动时,要做好风险应对,建议最好事前作个书面约定或者购买保险,以备发生意外时有所救济。
王春光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