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白某经营一家餐饮公司,为了获得更高收益,决定进行金融投资,但走正常的银行渠道因为风险太大,无法贷出款。白某以自己的公司资产作抵押物,转而向民间高息借款。
2012年,白某借来高利贷200万元,以“腾挪之术”将价值千万的项目运转开来,除去每月要还的高额利息,自己仍赚了不少钱。可好景不长,白某经营的项目资金链断裂,一下还不起高利贷的利息了。
债权人立马上门要钱了,同一般的债权人不一样,白某找的是“专业放贷”企业。当初借钱时,在债权人的要求下,双方不仅签了借款合同,还到公证机关做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一旦白某还不上钱,对方可到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白某此时想到要法律的保护了,声称对方是高利贷,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后,他又来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检察官说法:
此时白某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没任何证据证明对方利息高出法律规定;二是执行异议未审查完毕,后续还有执行复议程序,尚未穷尽法院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检察院是不予受理的。
检察官提示,高息借款好借不好还,高利贷更甚,切勿为一时贪念陷入其中。如果是超出法定最高利息,要寻求法律保护,也一定保留好证据。
罗滔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