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银行转账凭条难以证明借款关系
 

    赵东今年5月份在外地做生意期间,接到同学吴某的来电,吴某说急需2万元钱作周转,向赵东借钱救急并承诺一个月内就还钱。赵东碍于同学情面很痛快地答应了,也没好意思让吴某写个借条或字据,当日就在外地一家银行的ATM机上给吴某汇了2万元,自己保留了转账凭条作凭证。可谁知,到了10月份,吴某始终没有向赵东还钱。赵东多次打电话催要,对方一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赵东拨打顺义区“148”法律服务热线进行法律咨询。

    接线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银行汇款凭证是转账的一种凭证,可以证明汇款双方发生过资金往来,但无法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毕竟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除了借款,还可能涉及委托代买物品、合伙经营或者投资等很多事情。根据合同法一般原则,借款合同虽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但主张借款合同关系除了有资金流转证明,还应提供证明债务关系的其他证据,如书面合同、借条、收据等。否则,即便打官司,法院也很难支持。

对此,律师建议赵东,先与朋友尽可能协商解决,如果非得打官司,则要认真考虑有没有知道或者间接知道借款事实的第三人,争取一些证人证言。律师同时提醒,借款合同、借条或收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借款时切莫碍于情面而省略。此外,借款人如果归还了借款,一定要记住收回借条或让出借人写一份借款还清的证明,以防日后产生纠纷。

王春光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