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办理借款时,往往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用配偶的财产作为担保来借款的现象,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夫妻关系的信任,接受借款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出借款项,然而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极有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日前,海淀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4年5月,王先生驾驶其配偶白女士的东风日产车辆至朋友郭某处,提出用这辆车作为保证从郭某处借款15万元,并提供了自己的驾驶证和该车的行驶证,行驶证上的所有权人显示为白女士。郭某表示同意,并让王先生出具了借条,留下了车辆。后王先生并未如期偿还这笔借款,郭某就一直使用着白女士的车。白女士多次要求郭某还车,但是郭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返还车辆。郭某在法庭上辩称,该车作为抵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且该笔15万元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白女士亦应先还钱,才能将车取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系白女士的婚前财产,白女士享有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王先生为了借款将涉案车辆交与郭某作为抵押,系无权处分的行为,郭某占有该车辆并不具备法律依据,故郭某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白女士。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出借人为了保障其债权能够到期实现,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在其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配偶的财产作为担保,出借人基于夫妻关系这一身份确信借款人有权处理担保物而将款项出借。该行为存在抵押无效并无法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风险。为此,法官特别提醒读者,出借款项要谨慎。
认真审核担保财产
确定担保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就债权优先受偿。但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对自己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结合到本案中,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白女士,尽管王先生和白女士是夫妻关系,但涉案车辆系白女士的婚前财产,王先生对车辆并不享有所有权。王先生未经白女士同意将涉案车辆交给郭某作为借款保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郭某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仅以王先生与白女士系夫妻关系,其有理由相信王先生有权进行抵押为由,拒绝返还车辆,缺乏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
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履行必要法律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列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出借人在审核抵押物确定无误后,还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确保符合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此外,车辆的抵押还应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保证自身债权最大程度的实现。
文海宣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