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预付费年卡谨防合同陷阱

    近日,顺义区148法律服务热线接到一起消费者维权咨询。当事人王先生去年陪女朋友逛商场,赶上某健身房搞年卡酬宾活动,经推销员一番宣传诱导,王先生当场预付5000元为女朋友办理了一张VIP年卡。可今年年初,王先生和女友分手,女友把健身卡还给了他。王先生到健身房办理退卡,却被要求交纳1000元违约金。而这看似不合理的规定却白纸黑字写在会员卡合同中,王先生也签过字的。实际上,当初王先生根本没有仔细看合同文本,就草草签了字。

    接线律师指出,办理预付费卡,在法律上认定为在商家与消费者间达成了预付费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预先支付一定费用以取得会员资格,享受相应服务,商家则按照合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双方均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同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如果合同依法设定了违约金条款,商家有权按照约定向消费者索赔违约金。

考虑到本案,年卡合同并没有违法事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王先生因自身原因退卡,理应根据合同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对此,律师建议王先生与商家积极协商,由于该卡并未消费几次,更没有加入特定的专业培训课程,客观上商家的损失并不多,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酌情减少违约费用。

王春光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