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为充分体现从严治党、严把入口关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的职责和把关作用,更好地落实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任务,根据当前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变化,取消了原来“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的规定,明确所有的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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