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因此,流动党员自行脱党后,其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而不能将其长期搁置,放任不管。如有流动党员将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迟迟不去有关党组织转接,或将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迟迟不向党组织报告,从而出现长期无人监督和管理的现象,成为无组织的流动党员,有关党组织应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联系,加强督促,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