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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